【引言】
對他人已注冊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的案件中,在先商標權利人除了適用商標相同近似認定的法條外,對于同時構成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也可以適用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案件分享】
近期,我司代理的湖北省石花釀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第21類、第27494347號“霸王醉”商標提起的無效宣告案,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定,爭議商標注冊人湖北運動人杯壺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640余件商標,其中包括“霸王醉”或與之近似的商標共13件,該行為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裁定:爭議商標“霸王醉”予以無效宣告。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其中新增加的第四條和第十九條第四款內容相當于實質性縮小了 “其他不正當手段”規定的適用范圍,這也印證了條款中的“其他不正當手段”的適用具有公益性,即維護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商標注冊秩序等。
【案例意義】
本案中,申請人湖北省石花釀酒股份有限公司主營白酒、果酒、配制酒及其他酒、飲料及非酒精飲料、玻璃制品的生產、銷售等,爭議商標注冊人湖北運動人杯壺制造有限公司主營杯壺、玻璃制品、金屬制品等,行業經營范圍有重疊部分,二者同處于湖北省襄陽市。申請人在第21類商品上未注冊“霸王醉”商標,在第33類酒商品上已注冊多件“霸王醉”商標,在相同類似商品上沒有在先商標權利。針對此種情形,我們運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關于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規定,成功對該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同理,另外10余件無效宣告案件也收到獲勝裁定,有效地保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北京正理商標事務所王有為團隊為湖北省石花釀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該案件法律服務。